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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刘素珍、张永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刘素珍,张永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执行人:刘素珍,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永烈,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素珍、张永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张永烈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永烈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福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永烈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福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