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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赵鹤凇与郭斗;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郭斗,李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200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斗,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淑华,女,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斗、原审被告李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3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某上诉称:赵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都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上诉人在北京西城区读初中,寒暑假、过年等时间均在户籍所在地生活,依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或在北京的临时居住地也不在房山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郭斗对于赵某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斗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李淑华支付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检查费等损失,故本案属于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北潞园小区,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郭斗选择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予支持。赵某关于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