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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得勇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得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526号原告:韩得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唐大春,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何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得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韩得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韩得勇负担。审判员 许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