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艳,梁某梅,王某,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鹏。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某艳、梁某梅、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本院做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145、146、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某艳、梁某梅、王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琼0271执恢674、675、676号,因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本院决定将三宗案件合并执行,并统一使用执行案号为(2017)琼0271执恢674号。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宋某艳、梁某梅、王某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121085.3元(其中:宋某艳82074.3元、梁某梅22164元、王某168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拖欠宋某艳(82074.3元)、梁某梅(22164元)、王某(16847元)三人劳动赔偿金、工资共计121085.3元;二、申请执行人宋某艳、梁某梅、王某放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三案件执行费1716元,由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3月28日,案外人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存入122801.3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当事人存入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债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案外人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三亚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存入122801.3元中的12108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某艳、梁某梅、王某(其中:宋某艳82074.3元、梁某梅22164元、王某16847元),用于清偿案件的全部债务;剩余1716元用于缴纳案件执行费。二、本院(2014)城���二初字第145、146、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