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杜婷、XX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杜婷,XX,崔强,杜洪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95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负责人:郑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婷。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崔强。被申请人:杜洪辉。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申请人杜婷、XX、崔强、杜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婷、XX、崔强、杜洪辉名下账户存款692514.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婷、XX、崔强、杜洪辉名下账户存款共计692514.9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982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