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振响与陈飞、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振响,陈飞,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109号原告:付振响,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壁县。被告:陈飞,男,年龄不详。被告: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掘西村爱民路华联综合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关于原告付振响与陈飞、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付振响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陈飞的准确住址与身份证号码暂不能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振响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振响负担。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