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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振响与陈飞、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振响,陈飞,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109号原告:付振响,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壁县。被告:陈飞,男,年龄不详。被告: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掘西村爱民路华联综合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关于原告付振响与陈飞、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付振响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陈飞的准确住址与身份证号码暂不能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振响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振响负担。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