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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得林与罗海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林,罗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李得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3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罗海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578号李得林申请执行罗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