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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催36号申请人: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南环路872号桂竹园2、3号楼裙房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韩作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崇贤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43797,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杭州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前荣织造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28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崇贤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5743797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浩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