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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晓利与张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利,张志华,陈坤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347号原告:陈晓利,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华,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炎启,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坤坡,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陈晓利与被告张志华、第三人陈坤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晓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晓利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