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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曲宏伟诉管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宏伟,胡学英,管起江,李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79号原告:曲宏伟,男被告:胡学英,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管起江,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第三人:李宪民,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曲宏伟诉被告胡学英、管起江,第三人李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宏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宏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