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曲宏伟诉管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宏伟,胡学英,管起江,李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79号原告:曲宏伟,男被告:胡学英,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管起江,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第三人:李宪民,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曲宏伟诉被告胡学英、管起江,第三人李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宏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宏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