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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汐,李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江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李月凤,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江汐诉被告李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月凤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五松新村142栋1001室房屋、铜陵市沙河新村汇来广场一层26号网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