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边强与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强,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699号申请人:边强。被申请人: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责人:施培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边强与被申请人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边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896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边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89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