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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金响、岳彦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响,岳彦正,钱俊哄,河间市震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响,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岳彦正,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钱俊哄,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震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米各庄镇前豆务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彦正、钱俊哄、河间市震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