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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宜宾市行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行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行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九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5幢1层14号。法定代表人:喻治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4组。法定代表人:殷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宾市行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支付合同款1110470.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亨审判员 何俊钦审判员 周明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熙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