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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张连与白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连,白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张连,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虎祥,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张连申请执行白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虎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白虎祥于达成和解协议当天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张连15000元;二、经申请执行人李张连同意,由被执行人白虎祥于2017年1月21日偿还5000元;三、剩余欠款于2017年3月1日后再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