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黄彩苑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黄彩苑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晋中明乐农业生态庄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14号申请人: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增连,董事长。被申请人:晋中黄彩苑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西白村。法定代表人:刘利子,董事长。被申请人: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李够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晋中明乐农业生态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西白村。法定代表人:刘利子,董事长。申请人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晋中黄彩苑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晋中明乐农业生态庄园(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57363.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957363.71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中黄彩苑农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市恒大宇物贸有限公司、晋中明乐农业生态庄园(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57363.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