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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建斌、李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建斌,李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198号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30号。法定代表人:芦巨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兵,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建斌,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东曲张家里村*户。被告:李三女,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当中街北二巷*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旺,男,住古交市东曲市场。推荐单位古交市东曲街道高五足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建斌、被告李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贷款15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贷款合同》(已公证)。《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6日,贷款用途为:养殖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6%,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利息利率为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为保证还款,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金合同》(已公证),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的位于古交市大川西路冶金公司宿舍楼1幢5层8号房屋对《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担保的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事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并已办理抵押他项登记。2014年1月7日,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一帐户。但被告一于2014年5月21日起开始欠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讨本息均被拒绝,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贷款15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53239.93元。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月罚息率12%计算)。3.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康建斌、被告李三女共同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8年2月16日之前还清剩余的本息(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罚息按月罚息率12‰计算)。二、若被告康建斌、李三女有一笔未按时归还,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全部本息一次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康建斌、李三女有一笔未按时归还,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二被告归还自2014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本息(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罚息按月罚息率12‰计算)。四、若被告康建斌、李三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康建斌所有并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0005851;他项权证号:古房他证古交市字第00039**;房屋位于古交市大川西路冶金公司宿舍楼1幢3单元5层8号),并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康建斌、被告李三女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