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沈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陈沈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国际大厦2幢101、20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6399575-4。负责人蒋尧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沈焰,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沈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沈焰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沈焰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信息,被执行人陈沈焰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也无车辆信息。2、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陈沈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陈沈焰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陈沈焰在杭州市无房产信息。4、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沈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陈沈焰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5、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沈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6、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陈沈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到被执行人陈沈焰户籍地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609号进行查找,无被执行人陈沈焰的信息。8、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陈沈焰尚应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6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20720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沈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