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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花与被执行人甄翠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花,甄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意大利花园。被执行人甄翠萍,女,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下站嘉园小区。申请执行人刘桂花与被执行人甄翠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告甄翠萍支付原告刘桂花餐饮费10166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甄翠萍银行存款1027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