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国荣与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荣,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谭国荣,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晨���北路3号4楼19号。法定代表人谢迭银。申请执行人谭国荣与被执行人四川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5日,权利人谭国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记员王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