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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某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9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663.3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