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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大书与李广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书,李广海,徐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347号原告:陈大书,女,193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茹(原告的孙女),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广海,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徐士华,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陈大书与被告李广海、徐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茹,被告李广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士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大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10800元,合计25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6日,二被告共同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1.5分。2013年4月26日,被告结清利息,本金至今未付。上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李广海辩称,承认陈大书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士华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大书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李广海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012年11月26日,二被告共同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2013年4月26日,被告结清利息,本金一直未付。上述借款及对应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广海、徐士华在原告陈大书处借款15000元属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广海、徐士华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海、徐士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合计2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