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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月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朱月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09号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722926。法定代表人:水庆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月侠,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月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配合注销201208270035号的《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后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永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