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2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4刑初7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9时50分,被告人周某2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套号牌的鄂K×××××红色桑某拉轿车,从汉川市西江乡街道开往全胜村,经团结村三组吴在新家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后侧翻在右边的农田里,造成车内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乘坐该车的李少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2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周某2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周某2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周某2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周某1、黄某1、熊超群、黄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事故调查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认字(2016)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及供述等证据证实。湖北省汉川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周某2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接受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报废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2能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2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先凡审 判 员 王世杰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6、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