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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597-3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菊与三村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伟,三村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597-3607号之二原告赵学伟等11人(用人单位起诉的被告)。被告三村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起诉的原告),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法定代表人邱亮嘉。委托代理人康良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海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洪  英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恒丽(兼)书记员 江  伟  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