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本权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王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权,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王喜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310号原告:张本权,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花果新疆路。负责人:贾道庆。被告:王喜平,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张本权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王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2日,原告张本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本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由原告张本权负担。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