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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本权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王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权,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王喜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310号原告:张本权,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花果新疆路。负责人:贾道庆。被告:王喜平,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张本权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王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2日,原告张本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本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由原告张本权负担。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