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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与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170号原告: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158号维多利亚港湾2幢2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4818457B。法定代表人:蒲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家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凤,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21-1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01228P。负责人:梁少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3号1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22671625。负责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为348元,由原告重庆尊臻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