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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XX与周学涛、宋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学涛,宋新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942号原告:XX,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周学涛,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被告:宋新玉,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周学涛、宋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