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宝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卓利燃料仓储有限公司宾县醇烃复合燃料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宝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佳木斯卓利燃料仓储有限公司宾县醇烃复合燃料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宝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吕江,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卓利燃料仓储有限公司宾县醇烃复合燃料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二龙山村石场。负责人王丽英,经理。哈尔滨市宝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卓利燃料仓储有限公司宾县醇烃复合燃料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书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