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冷淑荣与李亚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李亚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88号原告:冷淑荣,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大本,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生,经理。被告:李亚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硕,经理。原告冷淑荣诉被告李亚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谢大本,被告李亚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吉林公司、人民财险磐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淑荣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冷淑荣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共计44,470.3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9时许,李亚涛驾驶吉B72D**号吉普车行驶至磐石市金色都汇小区门前,与冷淑荣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辆车损坏,冷淑荣受伤。根据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201615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亚涛承担全部责任,冷淑荣无责任。经吉林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冷淑荣左肩、左肘挫伤,左膝及胸部外伤,右手第4、5掌骨骨折,治疗时限评定为4个月。冷淑荣现向李亚涛主张:医疗费21,662.32元、护理费8,578.22元(120.82元×71天)、伙食补助费7,100.00元(100.00元×71天)、误工费6,132.00元(1,533.00元×4个月)、司法鉴定费782.80元、交通费100.00元、自行车损失费115.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李亚涛辩称,对冷淑荣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我的车在人民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辩称,该份保单是由吉林支公司承保,磐石支公司只是作为营业点进行手续代办,故应由吉林支公司承担责任。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项下进行赔付,药费应当按照医保用药标准进行审核。财产险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赔付。冷淑荣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不同意赔付误工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冷淑荣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磐石市医院门诊及病历、医疗费清单、冷淑荣的工作及工资证明、自行车修车票据、司法鉴定报告及票据、车票等证据。经李亚涛及人民财险吉林公司质证,本院对以上没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19日9时许,李亚涛驾驶吉B72D**号吉普车行驶至磐石市金色都汇小区门前,与冷淑荣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辆车损坏,冷淑荣受伤。根据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201615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亚涛承担全部责任,冷淑荣无责任。经吉林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冷淑荣左肩、左肘挫伤,左膝及胸部外伤,右手第4、5掌骨骨折,治疗时限评定为4个月。冷淑荣因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1,662.32元、护理费8,578.22元(120.82元×71天)、伙食补助费7,100.00元(100.00元×71天)、误工费6,132.00元(1,533.00元×4个月)、司法鉴定费782.80元、交通费100.00元、自行车损失费115.00元,共计44,470.34元。其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应得的赔偿金额为10,000.00元;其在伤残赔偿项下应得的赔偿金额为14,810.22元(护理费8,578.22元+误工费6,132.00元+交通费100.00元);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115.00元;商业第三者险项下应得的赔偿金共计18,762.32元[(21,662.32元+7,100.00元)-10,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次事故经磐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李亚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冷淑荣无责任。李亚涛驾驶的驶吉B72D**号吉普车在人民财险吉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财险吉林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本院认为,该份保险的实际用章单位是人民财险吉林公司,承保人也为该公司,人民财险磐石公司为手续代办单位,不应承担责任。人民财险吉林公司主张应在药费应在医保项下进行赔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主张冷淑荣已满60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因冷淑荣向本院提交了打工的证明及平均工资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冷淑荣的实际工资以其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冷淑荣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冷淑荣10,0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赔付冷淑荣14,810.22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115.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商业第三者险项下赔偿冷淑荣18,762.32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冷淑荣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李亚涛负担。鉴定费782.80元,由李亚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迪人民陪审员 张龙人民陪审员 王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