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欧功德与陈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功德,陈光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198号原告:欧功德,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陈光军,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欧功德与被告陈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光军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艳飞人民陪审员 王开黎人民陪审员 陈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