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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香格里酒店有限公司与钱志豪、徐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香格里酒店有限公司,钱志豪,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苏0581执5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香格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蒋晓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志豪,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徐洁,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香格里酒店有限公司与钱志豪、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钱志豪、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熟市香格里酒店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3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0元,保全费2770元,由钱志豪、徐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4386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钱志豪、徐洁银行存款合计9206元(含执行费6480元),另案协助执行到款44290元,并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志豪、徐洁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信一广场25幢405室【丘(地)号:×��×】、406室【丘(地)号:×××】,常熟市信一广场26幢809室【丘(地)号:×××】,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另案查封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受偿;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志豪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7016元,尚未执行到位39164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处置权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