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学峰、王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李学峰,王绍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648号原告: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磁村村。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村,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川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学峰,男,1978年4月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王绍国,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告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峰、被告王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淄博兆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善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毓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