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强诉刀院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刀院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4民初76号原告:魏强,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被告:刀院祥,男,傣族,1985年8月8日生,系景谷县人。原告魏强诉被告刀院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强、被告刀院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刀院祥立即支付魏强劳务费10280元;2.由刀院祥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魏强与刀院祥口头协议,由魏强用挖机为刀院祥挖沙,刀院祥给付魏强劳务费。同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刀院祥欠魏强10280元劳务费,并立下《欠条》一份,承诺5日后支付。现刀院祥未按约定履行,特向本院提起诉讼��刀院祥承认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刀院祥承认魏强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刀院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强劳务费102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刀院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新云审 判 员 刘 春人民陪审员 庞景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查昌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