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金兰与被执行人闫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兰,闫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兰,女。被执行人:闫金堂,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兰与被执行人闫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金兰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