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朱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806号罪犯朱翔,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7年3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朱翔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朱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翔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朱翔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朱翔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朱翔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玉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曹嘉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