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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174号原告:王玉新,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266号。负责人:刘子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凯,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玉新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070.74元(二次手术费等待定)。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15时06分,张宇驾驶冀T×××××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阜霞线××乡××虎××北粮食机械厂门口处时,与原告王玉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王玉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玉新无责任。该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40天,并已构成伤残。后经协商,张卫忠、张宇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张宇驾驶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7070.74元(二次手术费等待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玉新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000元;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诉讼费用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王玉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