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侯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东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马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马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侯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李东东,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段海宁,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号。代表人:周飞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华,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代理人:张津叶,侯马张村办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冬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被告马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11192.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段慧峰驾驶××××××汽车沿S235省道行驶到××县段时与被告马建华所有的晋L8960×××号汽车发生碰撞,后经闻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交警队扣押一个多月后,送至临汾市尧都区新通鑫维修厂维修到6月11日。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施救费、维修费和营运损失共计311192.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称其所有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临汾市尧都区恒久货运有限公司;×××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翟勇军。庭审中原告仅提供了××××××号车辆所有人的证明,没有提供有效的权属主体依据,其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冬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