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申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财源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财源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怀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6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张凡增,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财源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新村。法定代表人:黄永平,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怀亮,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伟,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财源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源居委会)、李怀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世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认定李怀亮不承担偿还责任,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9月15日李怀亮在两份座谈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承担责任,李怀亮与财源居委会已经形成委托关系,受调解结果的约束,财源居委会因该委托垫付赔偿款后,李怀亮有向财源居委会支付垫付款的义务,原审认为因李怀亮未授权财源居委会垫付赔偿款,而不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李怀亮与泰安长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军公司)对马守军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证据来看,2012年9月13日,派出所对和马守利一起干活的李吉元、高存军的询问笔录,并结合李怀亮的两份座谈会笔录来看,可以确定马守利的雇主是长军公司及李怀亮,而李怀亮证明马守利的雇主是圣世安装有限公司的证据,却只有其亲属王冕章的证言及李振生的证言,而李振生还是李怀亮的施工队长,其证言内容也是听王冕章所说,属于传来证据,因此,两组证据相比较,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客观反映了马守利的雇主是李怀亮及长军公司这一事实,因此,马守利的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怀亮及长军公司承担。3、长军公司应在一审中追加为被告。李怀亮是长军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涉案工程也是李怀亮以长军公司的名义施工,李怀亮的委托行为不只是个人,同时也代表了长军公司,并且长军公司也是马守利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因此,长军公司应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本案诉讼。圣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怀亮提交意见称,1、在两份座谈会笔录中,李怀亮明确表示“不是我的责任我一分钱也不拿,我认为这个事我一分钱都不应拿,该承担的就承担。”相反,从圣世公司在2012年11月1日给财源新村出具的证明来看,圣世公司是委托财源新村全权处理,并授权财源新村先行垫付死亡赔偿款65万元。2、本案死者马守利不是李怀亮雇佣的,而是圣世公司雇佣的。3、原一、二审已经对不准予追加长军公司为被告做了详细阐述,完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圣世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已对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做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圣世公司2012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只有圣世公司盖章,李怀亮未予认可。对于死者马守利是否系长军公司或者李怀亮的雇佣人员,二审没有认定,告知圣世公司可另行向长军公司及李怀亮主张权利,没有损害圣世公司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圣世公司可就再审申请中主张的长军公司和李怀亮应担承担责任的问题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圣世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