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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爱弟、香港何夫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弟,香港何夫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弟,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友谊罐头食品厂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香港何夫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市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第二座709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爱弟与被执行人香港何夫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