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永发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发,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因危险驾驶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月28日由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11时15分,被告人王永发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王某1、王某2)沿西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响线K12+850米处,其所驾车与迎面王某3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永发、王某1、王某2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永发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360.3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永发的供述,证人王某3、王某1、徐某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及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口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痕迹检测、酒精检测照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自前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