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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瞿红丽与斗门区井岸新桓业物业代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红丽,斗门区井岸新桓业物业代理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672号原告:瞿红丽,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达龙,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斗门区井岸新桓业物业代理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8号201房楼下杂物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LEJM5D。经营者:陈雁婷,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瞿红丽诉被告斗门区井岸新桓业物业代理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瞿红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红丽自愿撤回对被告斗门区井岸新桓业物业代理行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红丽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瞿红丽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