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延胜与于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胜,于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胜,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于惠厚,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延胜与被执行人于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惠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5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应承���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