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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玉长与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长,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108号原告张玉长,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9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童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玉长申请执行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陕09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483075元及违约金。现被执行人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