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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049号原告:李唐,男,生于1975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佳裕路2号1号楼。负责人:徐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娟,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李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李唐负担。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