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邵文彬与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彬,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王振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944号原告:邵文彬,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振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王油坊村前王庄16户。身份号码342130197003050413。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彬诉被告利辛县城关镇西城社区居委会、第三人邵文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