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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攀科、潘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攀科,潘艳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攀科,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艳磊,男,1993年4月4日出生,住中牟县。上诉人李攀科因与被上诉人潘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李攀科送达开庭传票,届时,上诉人李攀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攀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攀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攀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