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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某乙,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孙某乙名下银行存款2839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