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井东与被申请人盛正友、蔡兰芳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东,盛正友,蔡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66号申请人王井东,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乐陵市化楼镇前炉房村49号。被申请人盛正友,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乐陵市郑店镇奎台台西村。被申请人蔡兰芳,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井东与被申请人盛正友、蔡兰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6)鲁1402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盛正友、蔡兰芳位于德州市东地北路99号嘉城名居B区3号楼4单元2层202房产一处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鲁德字第S5669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