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日24晚,兰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于某某在于某某女友郑连平家发生争吵,次日上午,兰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多次与于某某通话约定殴斗。兰某某、邢某某纠集邢某甲、邢某乙、兰某甲、邢某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准备了尖刀、镰刀、砍刀等工具,与于某某相约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鼎盛小菜园饭店见面。当日14时许,于某某到了以后,兰某某、邢某某、邢某甲等人上去对于某某实施殴打,李某某手持镰刀参与殴打,殴打中兰某某用尖刀将于某某腰部扎伤。经鉴定,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侦查,李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在宾县宾州镇文化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兰某某、邢某某(均已判刑)纠集,同邢某甲、邢某乙(均已判刑)、兰某甲、邢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鼎盛小菜园饭店聚集,兰某某准备了尖刀、镰刀、砍刀等工具,邢某某等人与于某某相约在鼎盛小菜园饭店见面。当日14时许,于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兰某某、邢某某、邢某甲等人在饭店外对于某某实施殴打,李某某手持镰刀参与殴打,期间兰某某用尖刀将于某某腰部扎伤。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在宾县宾州镇文化街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后,兰某某亲属同于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兰某某等人赔偿于某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于某某对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1月25日14时33分,宾县公安局胜利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宾州镇胜利街大地花园鼎盛小菜园对过有人打仗,要求出警。经侦查,2017年1月25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州镇文化街一食杂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劣迹及犯罪行为。3、宾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016年1月25日,宾县公安局在宾州镇胜利街大地花园鼎盛小菜园饭店对面食杂店北墙处提取一把红色镰刀。宾县公安局扣押镰刀一把。4、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年9月8日,同案犯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邢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邢某乙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5、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于某某在鼎盛小菜园饭店对面被六七个人殴打的经过。6、证人于某甲的证言:2016年1月25日下午2时许,其父于某某在大地花园鼎盛小菜馆对过被五六个人打伤,其中一人拿镰刀扎在于某某腰部,一人拿啤酒瓶打在于某某头部。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25日下午1点多,其开车到新政府的战友情饭店接的邢某某、邢某甲、兰某某、李某某四人到鼎盛小菜园饭店,后听小菜园饭店的人说他们打仗了。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6年1月25日下午2时许,有一伙人在其经营的鼎盛小菜园饭店点完菜后,在路对面与人打仗了。9、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24日晚,其同学兰某某在其家,其朋友于某某去后把兰某某骂了。10、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因其与兰某某发生争执,邢三约其去干仗。2016年1月25日正午2点多,其应约来到宾县胜利街鼎盛小菜馆饭店门前,被他们六七个人打,有人拿镰刀,有人拿尖刀,有人拿啤酒瓶子,其腰部被扎一刀。当时其儿子于海洋、其亲属赵某甲、赵某乙在场并拦着不让其去打仗。11、同案兰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24日晚,其在同学郑连平家被于某某辱骂,发生争执。25日,其找来邢某某,邢某某找来邢某甲、邢某乙、李某某、兰某甲。其和邢某甲去买的刀。下午2点左右到鼎盛小菜园,邢某某约来于某某打仗,于某某来到后双方打起来,其拿刀扎在于某某腰部,后刀被其扔了。12、同案邢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25日,其表弟兰某某说挨打了,让其找人,其找来李某某、兰某甲、邢某丙等人到鼎盛小菜园。其与于某某通电话约在鼎盛小菜园,其拿一把蓝色镰刀打于某某了。他们这方参与打仗的有兰某某、兰某甲、邢某甲、邢某乙、李某某。13、同案邢某甲的供述:2016年1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在宾州镇鼎盛小菜园饭店门前打的仗。其同兰某某、邢某某、邢某乙、邢某丙、兰某甲、李某某参与打仗。其拿啤酒瓶打在于某某头部。14、同案邢某乙的供述:2016年1月25日,邢某某让其帮着打仗,其和邢某丙、兰某甲一起到小菜园饭店,兰某某给其一把三十公分的砍刀。邢某某拿凶器跟对方撕打。后其看见对方男的腰部出血,其没动手打,刀也扔了。一起参与打仗的有兰某某、兰某甲、邢某某、邢某甲、邢某丙、李某某。15、同案兰某甲的供述:2016年1月25日下午2点多,邢某某和兰某某打电话让其去鼎盛小菜园,其用拳头打对方了。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在宾州镇胜利街大地花园鼎盛小菜园饭店门口,邢某某打电话和对方人相约打仗。其和邢某某、兰某某、邢某丙、邢某甲、兰某甲、邢某乙参与殴打于某某,兰某某用匕首将于某某扎伤,其拿镰刀比划几下。后看见于某某腰部出血,其将他们手里的镰刀扔在小菜园饭店对面楼角处。17、宾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于某某左顶部创,达轻微伤;左肾损伤切除术后,达重伤二级。可伤后8个月医疗终结。18、调解协议:兰某某亲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于某某对参与打仗的李某某等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持械参与殴斗,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后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李某某的行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文军审判员 张敬宇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英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